女子人行道上坠入敞口井 施工方和产权单位到底该谁担责?

发表时间: 2024-06-24 08:46:40 来源:亚娱体育app官网下载

  市民掉进不规范施工的电力井内受伤,4个月过去,管沟实施工程单位找不到,产权单位难查明,想起诉找不到责任主体。受伤造成的损失,到底该谁承担?

  张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在西安市高新区上班,去年11月22日下午6时30分,陈女士下班后,在高新区摩尔中心对面人行道上扫共享自行车时,掉进了身后的一个没盖盖的井里。“井里有管道,我爱人左脚撞在管道上受伤了,整个人胸口以下掉进井里,当时她大喊呼救了半天,后来在路人帮助下才爬上来。”张先生说,自己接到妻子电话赶往事发现场,现场杂乱地停放着很多共享自行车,井盖大开,没有一点施工标识或提示围挡。

  当晚7时许,一名工人从井里探出头来,“我爱人问实施工程单位是哪,对方给了一个假电话,让她先看病,完了电话联系。去了医院一联系,居然是空号。”张先生说,当晚先去了医院,因做不了核磁共振,后来便一直在他单位附近的西安市第三医院就诊。

  因一直找不到施工方,张先生当晚向12345反映,后续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到张先生,随后实施工程人员联系张先生协商赔偿。“看病、买轮椅花得不多,主要是在家休养了3个月,3个月误工费、陪护费等,对方也说会承担,最后答应赔偿的还不到一个月工资。”今年2月底,因协商不下,张先生决定起诉,于是找到西安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出具一份书面的调查的最终结果,进而确定责任主体。

  在西安高新区应急管理局3月3日出具的“11·22”事件核查处理情况中,经询问调查,11月22日下午6时许,左某在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大门路对面打开了一口电力井的井盖,并用四辆共享自行车在井周围临时围挡。当日下午6时30分,陈女士在该井旁扫骑共享自行车时不慎坠井。事后,陈女士自行离开现场,到西安市第三医院就诊。2021年11月25日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扭伤,左侧跟腱损伤,左侧跟腓韧带损伤,未住院,医生建议患肢支具/石膏固定,休息2周后复查。根据以上调查的最终结果,该局初步判断此事未达到法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标准。经进一步核查,2021年11月21日,晁某电话通知左某前往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摩尔中心C座附近查看井下沟道情况,左某打开井盖前未向任何部门报备。就以上行为,该局已对晁某和左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对于这份核查处理情况,张先生认为多处不合理。“井盖是有主体单位的,也有实施工程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谁的设备谁负主体责任,井的主体方是谁,我就应该起诉谁。处理情况中,只字未提主体单位,而是将责任推给了个人,对我起诉有特别大的影响,也没有说清事实。”同时,张先生不认可将共享自行车作为施工的围挡工具的做法,“还有,我们提交了诊断证明,两周复查一次,一直卧床了三个月,核查处理情况中只提到了第一次诊断,休息两周,这是有误的。”

  张先生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上显示,从去年11月至今年2月,陈女士卧床期间,医院多次诊断均为左踝关节扭伤,左侧跟腱损伤,左侧跟腓韧带损伤,建议中有休息2周,2周后复诊等。直至陈女士能下地走动了,2月17日,诊断证明书显示,踝关节扭伤,建议局部热敷、限制活动、不适随诊。

  3月24日,华商报记者和张先生来到西安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介绍,事发第二天就受理了张先生的投诉,先找到了现场施工的两名工人,“当时他们是在进行实施工程前准备工作,要给管沟里放东西,属于不规范操作,未按国家要求对井盖周围进行防护。问了晁某多次,但始终问不出来是给谁干活,找不到施工方。现在出了事,活不继续干了,就更找不到了。”工作人员说。

  “因找不到实施工程单位,所以要溯源产权单位。安委会问了多个有关部门,还问了事发的电力井可能涉及的多个园区物业,均否认是产权单位。”工作人员说,电力井所处的位置在一个三岔路口,不是公共道路,没有路名,紧挨园区。住建部门称,锦业路以南归住建局管,以北的归电力局。国家电网称,他们只管自己建设的管沟,这个井不是他们的产权,也不归他们管理,推测是园区的。随后,又找到事发地点附近南边的摩尔中心、长安广场,北边的数字生活的物业,也都说不归自己。目前,高新区安委会已向国网西安高新电力公司、丈八街办、高新区发商局、自规局、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发函,要求核查各自部门职责,厘清电力井产权主体。

  此事虽然不归应急管理部门直管,工作人员表示,既然群众反映了,就一定要找出产权单位,发挥综合监管职责,“虽然目前还没查出来产权单位,但管沟是谁建的,移交给谁管理了,由此就能查出来归谁管理。产权单位要尽到日常巡查、维护、保养等职责,都有人下井作业了,产权单位都不知道,肯定是失职的。”工作人员说,3月25日,有关部门回函后,会联系张先生告知具体进展,并下发督办单。如果到时候依旧无法确认产权单位,将上报高新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安排给具体单位落实处理。

  3月24日中午,张先生联系到晁某,询问事发时是给谁干活,施工方是哪里?“我到应急管理局也都说了,本来这活准备干都没干成,出了这个事人家都不让了。责任主体是谁,我更不知道了。是有人叫我去,但活没干成人家也不承认啊。我当时就给对方说了看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晁某拒绝告知施工方,是要把责任都拦在自己身上?“对着呢,你这样说也对着呢。”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目前实际施工人左某和晁某在不愿意说明施工主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他们二人为施工人甚至是侵犯权利的行为人,法律规定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他们关于“共享自行车作为施工的围挡工具的做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王国元建议,如能尽快落实清施工主体最好,如无法落实可通过法院诉讼查明,左某和晁某如在法院仍不愿意说明施工主体的情况下则要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施工方打开井盖作业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陈女士坠井摔伤,施工方需向陈女士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赵良善表示,目前晁某与左某承认其是施工方,但是如果晁某与左某受雇于某单位,那么由某单位作为施工方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果晁某与左某未受雇于任何单位,完全是晁某与左某的个人行为,那么由晁某与左某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电力井的产权方或管理方也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施工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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