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规定:发现井盖缺损3小时内消除安全隐患

发表时间: 2023-11-17 16:56:14 来源:亚娱体育官网入口

  《成都市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于5月4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井盖权属单位发现或接到井盖缺损信息后,应当在3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在24小时内实施修复工作。

  为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5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及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的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

  ,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井盖监督管理、综合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市)县开展井盖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制定井盖技术标准、规范及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井盖监督指挥平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并由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责任。

  质量与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井盖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井盖区域标准的立项与发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井盖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井盖的管理维护由井盖权属单位负责。未办理验收移交管理手续的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井盖,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严格遵守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井盖的设计、生产及安装在满足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定的井盖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井盖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实施工程技术标准施工。

  禁止在井盖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建立井盖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井盖进行日常巡护,健全巡查维护工作日志,完整记录巡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处理井盖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井盖安全完好。

  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健全井盖档案,完善井盖的身份标识,采取比较有效手段,避免井盖的丢失、破损和移位。

  检查井废弃、不再使用的,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及时进行封闭,确保通行安全,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井盖应急预案,落实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等。

  井盖权属单位未能在3小时内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由属地政府确定的应急处置机构,按照井盖监督指挥平台派遣代为临时应急处置,临时应急处置费用由井盖权属单位承担。处置费用标准由价格及财政部门共同核定。

  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井盖权属单位定期开展井盖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并且开展无主井盖排查、确权及隐患治理,提高井盖安全保障能力。

  经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暂时无法确认井盖权属单位的井盖,在出现缺损等安全风险隐患时,可由井盖监督指挥平台通知指定的应急处置机构在24小时内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盗窃、破坏、违法收购或者擅自移动井盖及相关警示标志。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并对下列部门及单位的井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区(市)县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对本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及井盖权属单位的井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井盖权属单位建立井盖档案登记制度,开展井盖资源的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井盖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井盖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增、废弃井盖等资料,并由所在地区(市)县井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级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数字化城管监督管理体系应当发挥高位监督职能,依托数字化城管系统监督井盖权属单位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置井盖问题,提升井盖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井盖行业管理部门和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设立井盖投诉、服务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井盖问题。

  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井盖权属单位理应当加强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普及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阻止各类损坏井盖的行为,增强社会公众保护井盖的责任意识,减少井盖安全事故发生。

  井盖权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维护作业时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井盖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破坏井盖及相关警示标志和违法收购井盖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井盖监督管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