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 2023-08-21 23:03:18 来源:玻璃钢化粪池

  为大力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行业管理,根据《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鄂政办发〔2017〕17号)、《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建议》(鄂建文〔2021〕34号)等规定,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随州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2月3日,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建议》(鄂政办发〔2017〕1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建议》(鄂建文〔2021〕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建设管理和政策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含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等三种类型。

  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是指装配式建筑楼栋地上总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整体的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计算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等项目全方面实施装配式建造。

  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10万㎡(含)以上居住建筑按照30%(其中城南新区按照不低于35%)面积比例配建,且装配式建筑楼栋应在本地块首期建设;

  第四条随州市重点建设区(东至新316国道、漂水河上游和汉丹铁路,南至麻竹高速,西至炎帝大道,北至干沟子渠)按照本《细则》执行。2021年( )月( )日起,随县及广水市城市规划区划定为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域。

  项目立项阶段,应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所产生的成本增量应列入投资概算,并积极争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以扶持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业基地。

  支持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研发活动,鼓励和支持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国家或省级下拨的有关装配式建筑项目各类奖励资金,及时会同发改、住建部门进行拨付,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混凝土构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装配式建筑产生的有关研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合乎条件的能够轻松的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在土地出让环节,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写入土地出让公告,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装配率(不低于50%)等相关指标。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装配式建筑项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在审核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单位工程(幢号)、面积、比例、装配率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划批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

  在审定容积率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其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允许超出总建筑面积的3%),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直接明确容积率奖励面积,后期不在另行调整规划。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包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模式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按技术复杂类工程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制度。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投标要求;对于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结合每年省定装配式建筑任务进行目标分解,报请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大中型工程等项目,在下达建设规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要求。并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认定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并给予提前预售、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政策支持。

  加强对容积率奖励部分建筑面积的监督管理,此面积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行销售,不得提前预售。

  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审核检查通过的,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备注为“装配式建筑”,并注明相应的技术参数。

  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验收时应对装配式建筑是否落实设计内容及文件要求做专项验收。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品质衡量准则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对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房的个人,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10%。

  实施“引进来”战略,引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进入我市建立基地(园区),并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督促各县、市、区对在辖区落户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企业),落实有关土地及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在不增加交通运行压力和影响道路安全的条件下,在城市限行区域、时间内规划专项路线及时间,允许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运输车辆往返企业与工地现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推进所辖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落实一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任务。

  第十七条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

  对于满足本细则要求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有关政策及标准要求向发改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在申请项目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做设计,规划方案应包含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专篇,确保装配式建筑指标满足相关文件及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以及现行标准规范,并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变更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装配率等设计前,需取得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批准,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变更后的设计不得降低原审核检查通过的装配式建筑配建比列和装配率等指标;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报送规划、建设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经审核检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内容,组织装配式建筑施工、监理及完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设计单位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图集等规定及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装配式建筑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部品部件种类和规格、主要结构部件的连接方式等有关技术指标及内容,并满足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按楼栋标注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后加上“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

  优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设计;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做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等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检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严格执行规划条件、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在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后注明“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

  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试验检验测试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预先制作的构件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预制构件加工图进行生产。

  预制构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主材检测报告等,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企业名、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内容。

  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实施工程,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要按照标准规范对进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验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设计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并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检测、验收方案。

  根据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审查文件进行监理,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须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部品、部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内容,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有关标准对预制构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测验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按照委托要求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原材料以及建筑部品部件、制品结构性能质量检验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检测。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做检测,确保出具的检验测试结构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奖励措施,全方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在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应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相关规定,严控和落实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将情况报规划部门予以调整或变更建造方式,并不予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采取联合验收方式来进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参建各方对装配式建筑规划、质量、消防、节能等各方面做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监管工作,对未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规定和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验收等环节不予通过,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录入不良行为诚信体系档案,且不得再次参与土地竞拍、承揽工程、执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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