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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东海:水泥管厂违规建厂生产十余年 市民投诉环境污染严重
发表时间: 2024-03-05 00:59:52 来源:新闻中心
中宏网江苏12月2日电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良好的生态环境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近期,有市民反映: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的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非法侵占农业用地,并在无任何规划、建设许可的情况下违法私自搭建厂房,且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非法生产十余年,严重污染周围环境。该企业非法侵占农业用地、违规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况是否属实?
记者来到了东海县平明镇平明村境内的平房路上时,远远就看到路北侧占地十余亩的水泥厂,在贯穿厂区的经二路西侧则是一排用铁皮搭建的简易厂房,厂房西侧场地上则堆满了生产好的各种规格水泥管,而在经二路东侧场地上,除了堆满了各种规格的水泥管外,还露天安装着一条生产线以及一个高高的储料罐,整个生产线上未见任何除尘设施。简易厂房内布置了数台生产设备,整个生产设备上落满了灰尘,空气中也飘荡着满天扬尘,地上则堆放着石子、砂等建材,整个生产车间未见任何环境治理设施。沿着经二路穿过生产车间来到车间北侧,放眼望去全是一片农田,纵观整个现场,真实的情况与市民反映的基本没有差距。
据了解,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成立于2009年6月16日,营业范围为水泥管、路缘石、混凝土地砖生产和销售。据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的回复函: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位于平明镇平房路北侧、经二路东西两侧,占用平明村集体土地建水泥管厂、堆放水泥制品,该项目于2009年6月17日取得备案,备案号东发改备〔2009〕135号,该地块属于平明村集体土地,2009年原县规划局复函可作为临时工业用地;未进一步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规划建设手续和环保手续。县自然资源部门先后两次对该地块进行查处。
第一次查处:占地面积2.3亩。现状地类为:园地、旱地。2017年8月27日对投资人樊帮生《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东国土资源字〔2017〕138号),要求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于2017年8月29日对投资人樊帮生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东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土资罚〔2017〕67号。
第二次查处:占地16.69亩。现状地类为: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土部门于2021年8月26日对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下达《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东自然资监停字〔2021〕(23)12号),要求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1年9月23日,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批准对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非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监罚〔2021〕(23)12号)。投资人樊帮生于2022年1月4日缴纳255330元罚款。
函件表示,县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监罚〔2021〕(23)12号)的相关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2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网致电永生水泥管厂投资人樊某的手机,想了解相关情况,对方回复“打错了”挂断了电话,随后本网多次拨打该电话,始终没有办法拨通。针对东海县永生水泥管厂非法占用农业用地建厂违规生产至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将如何进一步处理?本网将持续追踪报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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