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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23-12-10 12:08:43 来源:产品中心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负责人李素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翟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线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董事长李剑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工作调整原因,李剑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发展的策略委员会召集人和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职务。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2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李石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董事长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年3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3号),赞同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090,021,619股新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单笔发生金额标准由5,000元(含)分别提高至10,000元(含)和20,000元(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议案》,同意上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2021年3月,公司元谋源兴路证券营业部实施了同城搬迁,自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102号(元马信用社办公综合大楼二楼)搬迁至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凤凰大道东段南侧(源兴路建科.凤凰郡商业街S8号楼S401号商铺)。目前营业部经营情况正常。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因陈伟雄、陈娜娜(以下简称“二被告”)未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履行购回义务并足额偿还融资本金与利息,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一同向公司偿还尚欠的融资本金人民币84,128,255.47元;判决二被告支付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2月7日已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2,661,650.04元,并按前述融资本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2月7日,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6,789,905.51元;公司同时申请对二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
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后续进展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094号],中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报告期内,红证利德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云中3号案、红证方旭诉孙玉静合同纠纷案、展恒1号案、小牛1号案皆无进展,前序事项已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披露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以现场、视频、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昆明。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蔡嵘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提名李奕霖女士、方泽亮先生、张宇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行为。
李奕霖女士,1969年5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7月至1994年3月任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助理工程师;1994年4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部门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投资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9月至今任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云南红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云南天宝饮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3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泽亮先生,1967年3月出生,本科,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8月至1990年3月任浙江省安吉县糖业烟酒公司员工;1990年3月至2004年11月历任浙江省安吉县烟草专卖局副股长、科长;2004年11月至2015年4月,历任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员工、会计师、副处长;2015年4月至2019年2月,历任浙江省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浙江省烟草公司金华市公司纪检组长、副局长;2019年2月至今任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江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9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宇春先生,1972年8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8月至2003年7月,任昆明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助理会计师;2003年7月至2010年4月,历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部副经理、信贷部副经理、融资部经理兼昆明城投房地产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兼昆明城路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兼融资部经理;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历任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副经理、项目部经理、机关党支部委员;2012年4月至2019年7月,历任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党总支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工董事;2019年7月至今,任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截至目前,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1年4月21日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33,405,39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3,177,836.38元。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华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铜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的人),其现金股息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公司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95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9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几个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能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依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9楼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1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以现场、视频、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昆明。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伍志旭因公务原因委托独立董事魏锋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石山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书面表决的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会议同意提名李石山先生、肖淑英女士、李双友先生、华士国先生、钱正鑫先生、沈春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会议同意提名张永卫先生、吉利女士、杨向红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召开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授权董事长决定。
李石山先生,1970年8月出生,经济学学士,会计师、技术分析师、营销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7月至1999年12月历任红河卷烟厂会计、财务部综合科副科长、科长、财统总部会计部部长;1999年12月至2000年7月任红烟宾馆会计室主任;2000年7月至2008年1月历任红河卷烟厂华南市场部副主任、副经理、华中市场部经理;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红河集团营销中心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15年1月,历任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营销中心副总监、财务部副部长、多元化投资管理部部长;2015年1月至2020年6月任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现任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云南合和印务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云南兴云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云南红塔蓝鹰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玉溪环球彩印纸盒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红塔仁恒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云南云成印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荷乐宾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曲靖福牌彩印有限公司董事、大理美登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庆来学校董事长、红塔沈阳工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云南中维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云南庆来技工学校董事长。2021年2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董事长。
肖淑英女士,1961年12月出生,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2月至1991年12月任中烟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财务物价部物价处干部;1991年12月至1997年12月任中烟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综合计划司物价处主任科员;1997年12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滤材公司)经营管理部、财务部、投资部副主任(主持工作);2005年9月至2014年11月任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企业管理部、行业指导管理部主任;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任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维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任国电双维内蒙古上海庙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双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先后分管法律部、投资部、企业管理部及银川分公司),内蒙古上海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阿尔金银行股份公司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董事。
李双友先生,1968年12月出生,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7月至2015年1月历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科科长、副经理;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任合和集团董事、金融实物资产部部长;现任合和集团副总经理,兼任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昆玉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云南安晋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中维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云南红塔特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企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9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董事。
华士国先生,1971年10月出生,硕士,工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3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玉溪卷烟厂动力部调度员;2001年1月至2003年8月任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11月任昆明红塔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5年12月至2007年3月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建材科科员;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任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3月至2015年1月任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科、机电建材科副科长;现任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部部长、云南红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诚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香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云南红塔特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红塔证券董事。
钱正鑫先生,1980年6月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在昆明理工大学财务处工作;2007年11月至2014年1月,在云南滇能(集团)控股公司财务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工作;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任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审计专责、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沈春晖先生,1976年3月出生,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8月至2003年3月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总部业务经理;2003年4月至2014年7月历任红塔证券投资银行事业总部业务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任红塔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5月至今任红塔证券副总裁,其中,2017年10月至今,兼投资银行事业总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永卫先生,1971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资产评定估计师,土地估价师。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任上海上菱天安电冰箱有限公司职员;1997年2月至1998年1月任京华投资顾问公司职员;1998年2月至1999年5月任上海新华资产评估事务所项目经理;1999年6月至2012年任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评估师职务。2012年-2017年间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审委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发审委委员。现任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委会副主席、首席评估师,合伙人。
吉利女士,1978年11月出生,管理学(会计学)博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导,中国管理会计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西南财经大学“光华英才工程”“百人计划”人选。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四川省金融学会金融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06年7月至今担任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职务。曾任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威特龙消防安全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向红女士,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7月至1998年6月,在云南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工作,任主任科员;1998年6月至2016年6月,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师;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任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9年10月至今,任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及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除拟任职务之外的关联关系。截至目前,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